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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-7-24 1729人次浏览
一、国家行政机关(财政、工商、税务、技监局、海关等)依法没收的物品、充抵税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。 二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、充抵罚金、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,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案件中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,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无主物的物品。 三、金融单位贷款、抵押财产。 四、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。 五、典当部门满当物品。 六、企业产权拍卖。 七、法人、公民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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